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和维修的新规定
阮春福总理刚签署并颁布了第 06/2021/ND-CP 号法令,取代了政府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颁布的第 46/2015/ND-CP 号法令。该法令详细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和维修的多项内容,适用于从事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施工和施工维修的国内机构、组织和个人;外国组织和个人。
据此,该法令中的施工管理内容包括:施工质量管理;管理工程的施工进度;管理建筑工程量;工程施工中的职业安全和施工环境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建设投资成本管理;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对其他内容的管理
根据法令 06/2021/ND-CP,施工管理程序包括以下 12 项:接收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现场管理;用于建筑工程的材料、产品、部件和设备的管理;投资商监督施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施工期间设计承包商监督; 施工过程中实现对照实验、测试建筑结构的承载能力和施工检查;施工阶段、施工工程部分(如有)的预验收;验收已完成的工作项目和投入运行使用的工程;检查国家主管机构(如有)对建筑工程的验收;准备和存留项目竣工记录;场地退还;角度建筑工程。
第 06/2021/ND-CP 号法令还规定了建筑承包商的责任, 据此,施工单位接收和管理施工现场、保护地标和项目边界,并按规定管理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确定工作施工中的危险区域。根据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如有)、项目施工设计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如设计文件与施工合同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应及时通知投资商。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的规定,自行管控施工质量。施工工程的质量管控记录须与施工现场的实际执行时间一致。
当发现错误、质量缺陷或工作问题的发生并纠正错误、缺陷和事故时,停止建筑工程、零件、工作项目的建设。在发现职业事故风险、职业不安全事件发生时停止施工,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安全后再继续施工;克服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职业事故、导致职业不安全的事件的后果。
按设计要求进行勘察、测量工作。按计划进行试验,检查单动试运行和联锁试运行,再要求验收等
法令明确规定了投资商的责任:按规定选择具备充分条件和能力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工程建设,监督工程建设(如有),进行试验,验证工程质量(如有)等施工咨询工作;该法令规定了劳动者在确保施工现场的职业安全方面的责任;对施工中使用的职业安全有严格要求的机器和设备的管理;施工量管理;施工进度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督;施工期间设计承包商监督;施工工程验收;施工阶段或施工部分的预验收;验收已完成的工作项目和投入运行使用的工程;验收建设工程检查。
根据该法令,建筑质量奖包括以下形式:国家建筑质量奖;优质建筑工程奖和其他质量奖;施工质量获奖的承包商,依照招标法的规定参加施工活动的招标,优先考虑。用作确定承包商优先顺序的依据是承包商在注册参加投标之前的最近 3 年内所获得的奖励。投资者有责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上述内容。